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