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权利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辅警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不实的,公安机关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错误追究责任的,应当及时纠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对辅警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不法侵害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