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三)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违法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六)对有吸毒违法行为记录人员的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出入境管理服务;
(八)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