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