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辅警因工负伤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可以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辅警因工负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协助执行任务遭受伤害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牺牲的,其遗属可以参照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规定执行,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