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辅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文明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四)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工作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