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