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或者人民警察的指挥,可以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二)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七)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