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辅警依法享有参加工会和国家、省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公安机关应当为具有岗位危险性的辅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