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使用、权利保障和相关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纪违法,指挥或者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存在管理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追责问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