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