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辅警配发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及时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非履行职责期间,辅警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