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7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9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报审公布、建立档案。
(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抢救复壮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历史考证、文化发掘、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建议、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落实具体保护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二级古树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自治州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认定公布,并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古树及后续资源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报自治州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级古树和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对二级古树、三级古树和后续资源每年检查一次。
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一)古树:一级古树和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二级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三级古树和后续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两米。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一)因国家、省、自治州、县(市)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或无法进行有效保护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三)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一级、二级古树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级古树和名木层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方案进行论证。
经批准移植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实施移植,移植费用和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按照移植方案进行移植,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移植后,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办理移植登记。
(一)砍伐;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摘采果实种子(另有规定的除外)、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四)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擅自修剪古树名木,毁其原貌;
(五)其他影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捐献给国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因落实保护措施而影响所有权人经济收益的,县(市)人民政府对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章养护
(一)生长在机关、学校、医院、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苗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范围内的,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城市住宅小区、居民院内的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公路、堤坝、河岸、水库用地范围内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管护;在农村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六)被认养的古树名木,认养期间由认养单位或者认养人负责养护。
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
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现树木受到有害生物危害、人为损害、生存环境受到破坏、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长势不良的,及时报告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取抢救、复壮等针对性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或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具有保存价值的古树名木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原地做防腐处理,永久保存,并将处理结果层报省或者自治州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