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的标牌和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