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砍伐古树名木的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