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