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摘采果实种子(另有规定的除外)、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四)栽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擅自修剪古树名木,毁其原貌;
(五)其他影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