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组织鉴定、报审公布、建立档案。

(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抢救复壮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历史考证、文化发掘、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有关的建议、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落实具体保护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