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