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纳入保护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捐献给国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因落实保护措施而影响所有权人经济收益的,县(市)人民政府对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