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纳入保护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捐献给国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因落实保护措施而影响所有权人经济收益的,县(市)人民政府对其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