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为三级古树。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