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标牌、护栏、支撑架、避雷装置等)的义务。对损伤、毁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