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利用社会资本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牌中享有署名权。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