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征求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提出避让方案,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