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工程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征求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提出避让方案,签订临时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