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标牌或者保护设施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