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没有提出避让方案、保护措施的,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未经同意因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