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