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