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