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 制定机关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2月1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2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作职责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六)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七)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的组织管理、技能培训、力量调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设施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关工作。
(一)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制、责任人;
(二)制定防火方案、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联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
(四)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维护防火宣传标识标牌、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
(六)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以及国有林场、国有牧场和国有林保护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护草员。
护林护草员在执行森林草原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二)监督和管理野外用火;
(三)及时报告火情;
(四)发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向导作用;
(五)协助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调查;
(六)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其他工作。
防火期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重点林区牧区护林护草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隐患排查、防灭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灭火保障措施等内容。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高火险区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督促景区景点设置防火宣传标识标牌,制作入山入区须知,加强驾导人员和游客教育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专题宣传,加强未成年人防灭火安全教育,带动家庭共同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宣传、交通运输、民政、宗教、网信、通信、广电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祀,安全用火。
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机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火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采用定时段、定地点、定人员、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措施,确保火灭人离。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检查工作。
管线穿越森林草原危险地段应当设置防火隔离带和警示标识。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排查,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一)占用森林草原防火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通道及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的设置;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及有关净空保护区域;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其他行为。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第四章火灾扑救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指挥。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之一的,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发生在省、州、县(市)交界地区的;
(二)发生在原始森林以及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
(三)发生在特定时段及特定区域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五)两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六)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受害草原面积达到十公顷以上的;
(七)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需要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护飞机参与扑救的;
(九)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十)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县(市)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较大及其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力量。
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后,防火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属地群众扑火队伍先期处置火情火灾,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公安、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开展火案线索排查等相关工作。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费用和损坏的物品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灾后处置
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起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六章保障机制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建立联防、联训、联动机制,明确联动程序、信息支撑、责任分工和综合保障,发挥扑火队伍整体作战效能。
(一)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设施、巡护侦查无人机;
(二)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等蓄水输水设施;
(三)防火阻隔系统、防火通道;
(四)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五)输配电线路设施、应急通信设施;
(六)信息指挥系统、通讯系统、预警监测系统、护林员智能管理系统;
(七)防火瞭望台(塔)、检查站点、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单兵装备、训练场;
(八)警示宣传标识;
(九)应当建设、配备的其他设施设备。
成片造林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和生物隔离带。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职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并导致较大损失后果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灭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九)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