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排查林区牧区、城镇、村落、厂矿、景区、寺庙、重要设施等周边的火灾隐患,定期清理林边、坟边、地边、路边等区域的枯枝落叶,消除林缘边、煨桑点、垃圾池周边等火灾隐患。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