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并向社会发布。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之一的,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发生在省、州、县(市)交界地区的;

(二)发生在原始森林以及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

(三)发生在特定时段及特定区域的;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五)两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六)受害森林面积达到一公顷以上、受害草原面积达到十公顷以上的;

(七)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需要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航护飞机参与扑救的;

(九)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十)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县(市)交界地区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较大及其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