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设置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六)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七)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