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挂牌轮流值班、护林护草员制度,设置护林护草员公益岗位,配备村级专职护林护草员,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格化管理。
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以及国有林场、国有牧场和国有林保护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护草员。
护林护草员在执行森林草原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二)监督和管理野外用火;
(三)及时报告火情;
(四)发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向导作用;
(五)协助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调查;
(六)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其他工作。
防火期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重点林区牧区护林护草员。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