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扑救工作,划定火场警戒区。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指挥。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