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六章 保障机制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导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检查。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