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森林草原防火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通道及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的设置;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及有关净空保护区域;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