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高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