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恢复植被,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