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每年9月15日至次年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延长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