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特点、危险程度和高火险天气,科学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和高火险区,设立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高火险区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