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配备下列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
(一)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设施、巡护侦查无人机;
(二)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等蓄水输水设施;
(三)防火阻隔系统、防火通道;
(四)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五)输配电线路设施、应急通信设施;
(六)信息指挥系统、通讯系统、预警监测系统、护林员智能管理系统;
(七)防火瞭望台(塔)、检查站点、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单兵装备、训练场;
(八)警示宣传标识;
(九)应当建设、配备的其他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