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定权限进行调查,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受害森林蓄积等,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起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