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