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得建设非管理性生活用房建筑物、构筑物等。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