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以及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制、责任人;

(二)制定防火方案、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开展联防工作;

(三)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

(四)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检查、维护防火宣传标识标牌、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

(六)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