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职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并导致较大损失后果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灭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未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九)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