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拉闸停电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费用和损坏的物品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