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5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前款所称社区发展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将发展与治理一体推进,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统筹自治、法治、德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力量,组织发动居民和其他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协调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实现城市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
社区发展治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法治保障、协商共治、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社区发展治理、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社区发展治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城乡社区的发展治理,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社区发展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等专业人才作用,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组织开展老旧院落改造、背街小巷整治、公共空间更新、特色街区打造、川西林盘保护等社区形态更新工作,引导和支持居民参与社区形态更新的建设和监督。
规划和自然资源、社区发展治理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形态改善相关规划和导则,并会同住建、城市管理、公园城市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务、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广旅、体育、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引导各类主体发展社区养老托幼、社区教育、学前教育、医疗健康、文化体育等领域社区生活性服务,打造依托于社区邻里、特色街区、社区绿道、川西林盘等空间的社区生活消费新场景。
公园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社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设服务社区的公共绿地、绿道等,营造社区生态场景,集成转化生态体验、文化创意、生活美学、体育运动等社区消费功能。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居民开展社区绿化活动,养成绿色生活方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社区地域文化,建设富有文化特质、独特魅力的特色镇(街区)和社区公共空间,培育可感知、可参与、可消费的社区产品和特色品牌。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活动,提升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鼓励建设弘扬开放、包容、友善精神的国际化社区,提供国际化服务,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搭建本市居民和国际友人的互动平台,促进文化交流融合。
社区发展治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民政、商务、公园城市、外事等部门应当依据居民需求,实施社区有机更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建设国际时尚、文化创意、运动健康、绿色生态、科技智慧等各类主题社区,营造高品质社区生活场景、多样化社区消费场景和引领型社区科创场景。
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和资产,依法通过股份制、合作制、租赁等形式,积极参与产业融合发展。
各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业功能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产业社区规划,会同社区发展治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经信、商务、住建等部门,推动生活空间与产业空间融合布局,构建兼顾产业发展和企业、居民需求的产业链条,建设功能复合、职住平衡、服务完善、宜业宜居的产业社区。
第三章社区治理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依法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评议、公开、监督等机制,规范居民日常行为,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引导优良民风民俗,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居民依法选举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听取居民对制定、修改法规规章等立法活动的意见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机制,发挥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队伍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教育帮扶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等,广泛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鼓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法学教师等开展法治宣传。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道德评议和诚信激励机制,宣扬道德模范、好人好事,鼓励见义勇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文明社区氛围。
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居(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村)民议事会制度,引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运用协商成果。
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举居(村)民议事会。居(村)民议事会受居(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协商议定社区公共事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成政务、生活、商业等服务资源的一站式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社区基础数据,统筹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信息资源。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智慧社区建设标准,会同市社区发展治理、网络理政、应急、经信、科技、商务、公安、教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智慧社区建设相关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管理、网络理政、公共安全等方面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推动管理服务资源和力量进入社区,促进做好社区安全稳定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分级排查、呼叫响应、协同整治。
发生突发事件时,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防治、救助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充分发挥疫情防控的一线作用,启动社区应急救助志愿服务机制,发动应急救助志愿者团队等,协助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推动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防控合力和人民防线。
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建筑区划,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开放参与、信用为本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在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老旧院落,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组织院落业主或者居民成立业主自治或者院落自治组织,建立院落物业服务自我管理长效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社区服务
鼓励并支持发展适应儿童、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需要的托幼、养老、助残、照护、教育培训等各类社区服务。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鼓励社区综合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小区党群服务站、商务楼宇党群服务中心(站),向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和其他各类公益组织,在社区综合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小区党群服务站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为居民提供无偿服务或者低偿服务。
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拟定和实施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项目前,应当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和平台,统筹提供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
探索将居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社区工作者聘用、城市落户加分、创业就业扶持、各类优惠服务等的考评因素。
倡导和鼓励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捐赠、项目认领、邻里互助等活动。
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部分,应当增加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
市市场监管、商务、金融、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企业扶持发展制度,完善支持措施。
鼓励居民组建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教育培训类和公共安全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居民参与社区发展治理。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辖区内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发展治理给予扶持,为社区活动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维修等提供保障。
市财政、社区发展治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研究机构等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或者相关课程,以助学、奖学、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社会工作专业。
鼓励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居民开放资源和设施。
(一)居民权益事项;
(二)社区公共建设事项;
(三)社区公共管理事项;
(四)社区公共安全事项;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列入社区协助事项清单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与事项任务匹配的工作经费、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负责业务指导。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列入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的,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十五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是指城市居民十五分钟步行或者农村居民十五分钟骑行可达范围内,配备生活所需基本服务功能与公共活动空间的社区生活单元。
(二)社会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维护社区利益或者服务弱势和特殊群体为宗旨和首要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自身业务、所在社区或者公益事业,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特定企业类型。
(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居民发起成立,在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