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社区发展治理。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城乡社区的发展治理,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